报刊及物品管理科负责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条例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规管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发布和展示。条例旨在透过适当管制,防止青少年接触不雅物品,从而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定成立淫亵物品审裁处,对由出版商自愿提供、执法机关提交,又或是经裁判法院审讯后转介的物品的厌恶程度作出裁决。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物品可被评定为三个类别:

第I类:
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第II类:
不雅
第III类:
淫亵

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淫亵」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和可厌。凡属不雅物品均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而且必须载有法定警告告示。至于淫亵物品,则一律禁止发布。

我们监察在市面流通的物品,有需要时会把怀疑违例物品交与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及转介警方调查。我们巡查各零售点,包括书店、报摊、影视店和电脑商店等,审查是否有租售淫亵及不雅物品。香港海关和警务处也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指定执法机关。

为提高公众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认识,我们举办多项公众教育活动,详情载于此网页

执法数据

参考资料

常见问题

Arr哪些物品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监管?
所有符合《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条例》)对「物品」定义的物品都受本条例监管。在《条例》下,「物品」的定义是「内容属于或含有供阅读、观看或供阅读兼观看的资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录音,以及录有一幅或多幅图像的任何影片、录影带、纪录碟或其他纪录」。
Arr「淫亵」及「不雅」的定义是甚么?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任何事物因为淫亵而不宜向任何人发布,即属「淫亵」;及任何事物因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发布,即属「不雅」。而「淫亵」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厌」。
Arr「发布」的定义是甚么?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任何人有以下行为,不论是否为了牟利,均属将物品发布:

  • 将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
  • 如物品内容属于或含有供观看资料的物品,或性质是录音或是录有一幅或多幅图像的影片、录影带、纪录碟或其他纪录的物品,将该等物品向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或为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Arr「公众」的定义是甚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公众人士」包括任何一类的公众人士。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公众人士」的定义更包括任何会所的成员。
Arr淫亵物品审裁处用甚么准则评定物品的类别?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淫亵物品审裁处在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 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且就物品而言,考虑该等标准时并可考虑检查员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第10条就该条例第2(1)条所指的影片所作的决定;
  • 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着效果;
  • 如属物品,其发布对象、拟发布对象或相当可能发布的对象是哪些人,或是哪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
  • 如属公开展示的事物,该事物正在或将会在何处公开展示,以及相当可能观看该事物的是哪些人,或是哪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及
  • 该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内容是否只是掩饰,以使其任何部分成为可予接受者。
Arr物品在推出市场发售前,是否规定必須先呈交作检查?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出版商可自行把有关物品呈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

Arr《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对发布不雅物品有甚么规定及罚则?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有以下规定及罚则:

  • 不雅物品必须以封套密封及在封面及封底附有警告字句。如封面和封底并非不雅,物品须以透明封套密封。如封面或封底属不雅,物品须以不透明封套密封。不雅物品不可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
  • 须在封面或封底清楚而显眼地印上其出版人的姓名或名称、营业地点的详细地址及电话号码。

不论发布者是否知道该物品是不雅物品,如被裁定发布不雅物品罪名成立,首次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四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八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Arr《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对发布淫亵物品有甚么规定及罚则?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发布淫亵物品、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或输入淫亵物品以供发布,不论发布者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亵物品,若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Arr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资料是否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监管?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条例》)适用于在香港境内发布的物品,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资料。印刷品及互联网发布的资讯都受到《条例》的条文规管。该条例的主要作用是管制淫亵或不雅物品的发布。在互联网上展示按《条例》有可能被列作第II类物品(不雅)的资讯前,须加上写有法定警告字句的首页。有可能被列作第III类物品(淫亵)的资讯则一律不准发布。

为了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指引,特区政府与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合作,制定自我规管的《规管淫亵及不雅资讯的业务指引》